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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醉驾入刑以来 醉驾行为发生率有一定下降 但屡禁不止 危害极大 01 醉酒驾车冲入田坎 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1972年出生的男子胡某,四川省江油市人。2021年4月11日23时许,他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自绵阳市游仙区忠兴镇永安村九组向太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胜黎路忠兴镇南桥村十六组路段时,冲入田坎。事故发生后,附近群众向交警部门报案。经检验,胡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61.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游仙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胡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61.2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依法从重处罚。至于胡某提出其父亲患有重病需照顾,且系初犯,符合判处缓刑情形的意见,法院认为,胡某明知饮酒后不能驾车,但仍心存侥幸置法律于不顾驾车行驶,且血液酒精含量为261.mg/100ml,对其他道路参与者具有一定危险性,依法不应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02 酒精浓度超280mg/100ml 依法认定不适用缓刑 和胡某一样,需要为自己侥幸心理而付出代价的,还有1994年出生的男子龚某。2021年1月4日23时许,龚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游仙区芙蓉汉城回家,行驶至游仙区芙蓉路北段9号路段时,与道路右侧堡坎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龚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85.6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龚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中,被告辩护人认为,龚某系民营企业家,解决了多名员工就业问题,加上其并未对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风险,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强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285.6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可判处缓刑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民营企业家更应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本案中被告人明知饮酒后不能驾车,但仍心存侥幸驾车且血液酒精含量为285.6mg/100ml,对其他交通参与者具有一定危险性,依法不应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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