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饮酒驾驶 被交警部门予以了处罚 但男子何某不仅没有吸取教训 反而变本加厉 又在醉酒状态下驾车 在发生事故后还离开了现场 近日 盐亭县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判决 1990年出生的何某,盐亭县人。2021年9月8日晚,他与朋友在盐亭县云溪镇一家火锅店吃饭,期间饮用白酒约三两。 饭后,何某乘坐出租车回到盐亭一小区,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将其侄儿送回家后驾车返回。当日20时许,何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滨江路碧桂园小区外路段时,与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三轮车撞到蹲在车后的被害人顾某某。 当晚,何某在发生车辆碰撞后驾车离开现场。后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抽取血液送检。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5.4mg/100ml。 针对此次事故,2021年9月10日,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9年11月8日,何某在绵阳市二环路西段九洲家园路口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2019年11月22日,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1900元,同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但被告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对其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盐亭县人民法院以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遵守交通规则 人人有责
欢迎光临 西蜀网西蜀论坛 (http://bbs.xishu365.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