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绵阳安州交警发布
关于对24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拟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告
具体公告
关于对24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拟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告
以下杨启斌等24名驾驶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一条之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至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十五日内)接受处理和经催告仍未接受处理或者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公告予以告知。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及以上的处罚)的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满后仍不到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9月16日
名单如下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一条第二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处理的8人名单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一条第五款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逾期未接受处理的2人名单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处理14人名单
“酒后驾车”是十分危险
的违法犯罪行为
尽管如此
总是有人抱着侥幸心理
喝了酒依然开车上路
酒驾的成本有多高?
接着往下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欢迎光临 西蜀网西蜀论坛 (http://bbs.xishu365.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