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火锅店制售“老油”锅底
王某某申请注册成立了一家火锅店,店址位于绵阳园艺山。
王某某、邱某某、宋某某、唐某某、林某某五人共同经营该火锅店,并申请对名字进行了变更登记,每人占股20%。在具体分工上,王某某负责炒火锅底料、林某某负责炒油碟料,邱某某负责收款,五人轮流值班。
五人为提升火锅口感、吸引顾客,共同商量将顾客食用后的锅底回收,对锅底残渣进行过滤后将油水混合物加入大蒜、葱姜等调料加工熬制成“老油”,后按照一定比例将“老油”加入红汤锅底供顾客食用。
邱某某、宋某某、唐某某、林某某4人退出该火锅店后由王某某独自经营,其仍然按照此方法添加“老油”。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王某某犯罪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月,公安机关立案。
据统计,2014年下半年至2020年12月15日,该店平均每月销售金额为30,000元左右,营业收入达200余万元。王某某独自经营期间,营业收入为18余万元。
五被告人行为如何认定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依照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各被告人作为火锅店股东,共同商议回收顾客吃剩的锅底,通过过滤、加热等方法熬制“老油”,并将“老油”与新油混合勾兑后给顾客食用,其行为符合“地沟油”犯罪中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的规定,应当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虽然“老油”检测合格,但根据相关规定,构罪并不以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作为要件,该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缓刑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相关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唐某某、林某某、宋某某回收餐厨垃圾提炼“老油”,并将“老油”与新油混合勾兑后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分工合作,其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另查明,2020年12月28日,法院曾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2017年4月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1日。
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唐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到二万五千元不等;
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撤销前述刑事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对两人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到四万元不等。
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唐某某、林某某、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来源:绵阳日报社
按时作息555 发表于 2022-12-7 16:08
看着就恶心,就是不晓得地沟油是什么味道,我们辨别不出来啊
有我在不要怕 发表于 2022-12-8 19:11
所以吃火锅吃清汤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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