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吃顿火锅
原本是开心的一件事
可对于女子杨某来说
却因为一顿火锅受伤致残
杨某认为餐厅没有尽到足够的保障义务
在与火锅店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
她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
索要10万元赔偿
2021年6月12日,杨某和家人一起到三台县一家火锅店就餐。因就餐人数较多,火锅店服务员临时将连在一起的两张桌子拆分开,以供杨某一家人使用。桌子拆开以后,店内原本安装于地面的燃气管道及闸阀便裸露了出来。
后来,杨某入厕过程中,被裸露地面燃气管道绊倒致伤,经多家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数月后,仍患外伤性骨关节炎,后被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十级。
杨某认为,自己在火锅店就餐时健康状况良好。作为公共营业场所,火锅店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必经通道没有设置安全标识,导致其摔伤,未尽到足够的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几经协商无果后,她起诉到了三台法院,请求判决火锅店及其经营者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10余万元。
法院认为
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其义务的内容包括维护安全和防范危险。
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在自己的责任领域内,对现实危险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使进入场所人员免于危险,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双方对杨某在火锅店摔倒的事实均无异议,火锅店的燃气管道及闸阀便裸露在外,的确有可能导致行人摔倒,且店内未设置警示标志。
经法院调解
原、被告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向原告杨某支付各类赔偿合计9.5万元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宾馆、商场、银行、餐厅等公共场所越来越多,人流量也越来越大,作为餐饮、住宿、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理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区域采取必要、合理的防范、警示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作为公共场所的消费者,亦应对公共环境有充分的认知从而对自身安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并在受到伤害时及时保留证据,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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