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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作为快销品,属于人们生活的日常用品,购买的途径也十分广泛,但烟草作为特殊商品,是国家专卖品,必须持有专卖许可证才能生产、批发及销售,有些人为了赚取烟草销售差价,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果真,“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
5月12日,平武县公安局在工作中获得重要线索,并排查出可疑车辆及人员,当晚11时许,平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龙安派出所、烟草专卖局提前部署,在北山卡点成功将两辆可疑车辆和三名可疑人员拦截,随后对车辆进行核查,在两辆车内发现400余条香烟,价值6万多元。
经查,小白、小坤、小陆(均为化名)未经烟草部门许可,在九寨沟县购买香烟并运往德阳倒卖,在途中被平武警方拦截。小白、小坤、小陆曾多次无证购买、销售香烟,即“串烟”,涉案价值达30多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现嫌疑人小白、小坤、小陆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普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