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选范围
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评选条件
(1)企业积极倡导绿⾊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的理念,重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工作,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在保护生态环境和治理污染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2)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经营水平,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水耗、物耗以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境问题被约谈的。
1.评选范围
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态环境保护⼯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2.评选条件
(1)长期工作在生态环境保护基层⼀线,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任劳任怨,为全市⽣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2)业务素质过硬,不断探索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的新举措、新办法,及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取得明显成效。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廉洁执法,清正廉洁,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1.评选范围
全市热切关注、积极参与各项生态环境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2.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和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和环境意识,热心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并坚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对社会公众具有明显带动、导向和示范作⽤。
(2)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或某⼀领域、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其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或向政府建⾔献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具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3)主动承担并忠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在践行绿色生产或绿色生活方式,践行生态环境美化、绿化、净化,践行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突出贡献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