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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男子董某为同学担保贷款,不料贷款到期后同学却未按期归还,董某也因此受到牵连被推上被告席,并代替同学垫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无奈之下他又将同学告上了法庭追偿……
2015年8月,霍某夫妇在盐亭县某银行申请了8万元贷款,并约定贷款由绵阳某生态农业公司使用和偿还,董某作为该公司法人张某的同学,为该笔贷款进行担保。同年9月,霍某作为乙方与甲方盐亭某银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2016年1月,被告绵阳某生态农业公司向霍某夫妇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承诺原以霍某夫妇名义向盐亭某银行申请的8万元无息贷款,由绵阳某生态农业公司使用,到期后由该公司偿还,与霍某夫妇无关。
合同到期后,因该笔贷款未如期归还,2018年8月,盐亭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霍某夫妇和绵阳某生态农业公司限期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7万余元,担保人董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霍某夫妇和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2019年6月,盐亭县某银行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董某作为担保人履行了代还款义务。董某事后多次向霍某夫妇和该生态农业公司催要,都没有结果,于是便在今年3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承诺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盐亭县某银行履行了放款义务。合同到期后,被告霍某夫妇、绵阳某生态农业公司未及时清偿债务,原告在代被告霍某夫妇和绵阳某生态农业公司还款后,有权向三被告追偿代偿款项。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霍某夫妇和绵阳某生态农业公司于限期偿还原告董某代偿款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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