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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看见的,进入秋季招生季各种花样的诈骗也开始出现,家长朋友们一定要擦亮眼睛了!
1986年出生的男子谢某,三台县人,几年前认识了张某并互加了微信。在知道张某是从事教育方面的工作后,谢某开始动起了“歪心思”。
2021年1月14日,谢某在微信给张某发信息,称自己能够帮娃娃异地、跨片区就读绵阳的中小学校,且只要交钱就能够搞定。为了进一步取得对方信任,谢某还在微信中发送了一些收钱视频,谎称是其他家长让他帮助小孩跨片区读书的钱。
“当时有个学生正好想读一所小学,他说可以办理,后面给他转了1.3万元。”张某在证词中说,因为自己从事教育咨询,身边孩子读书的“资源”较为丰富,在2021年1月至6月,她前前后后发给谢某8个学生以及各自读什么学校的资料,并向其共计转款12.7万元。然而,几个月过去了,读书的事情却没有了下文……
这只是谢某违法行为的一部分。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7月期间,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谎称有关系能帮人办理子女跨区域读书的事,以“跑关系”、给好处费、吃饭、送礼等为由,先后从中间人羊某、王某、余某等人处,骗取刘某、莫某等16位被害人共计31万元,并将所收费用挥霍。
2021年7月,秋季招生工作结束后,刘某、莫某等家长发现,谢某曾经承诺的事情一个都没兑现,自家孩子上学的事情也都没有落实,而谢某也开始不再接听电话。此时,家长们才幡然醒悟,意识到上当受骗后向警方报案。
很快,谢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其对编造谎言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1年12月30日 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以谢某涉嫌诈骗罪 向涪城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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