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后,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处境,认为只是简单的处理婚姻关系并不是最优途径,随即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劝导双方换位思考,各退一步,以期圆满解决问题。同时,承办法官积极与被告户籍地的乡镇党委、村民委员会联系协调,希望能够通过国家政策保障被告日后的基本生活。
最终,经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多次与乡镇党委、村社干部的沟通协调,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当地村民委员会表示:将根据被告实际情况,申请评选为五保户,保障其基本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