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条件。新出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受让人分期缴款时不向出让人支付利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依法申请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支持零星用地整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整合的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单宗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不超过相邻整合宗地面积的10%),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提出整合方案报批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出让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积极推进零星用地整合相关工作,确保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土地合宗手续。
(三)优化新供应土地容积率指标和商住比例。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在出让前,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满足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结合商业用房配置、去化周期等情况,依法申请适当降低新供应土地的容积率指标及商住比例,并按程序办理;其中,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可配建商业建筑比例为≤5%计容总建筑面积,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可配建商业建筑比例为≥5%且≤10%计容总建筑面积。在此范围内,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方案自行确定商业建筑比例。
对已供应尚未建设的商业商务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后,适当降低商业用房开发量,土地出让金不调整;也可依法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将商业用地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所在片区人口规模及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情况,拟定调整方案,按程序申请规划调整。
(四)支持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指标和车位比例优化。《绵阳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兼容居住,经批准实施的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可按“商业≥4层”核算商业容量,即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净用地面积×控规建筑密度×4。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涉及尚未出让的土地,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按程序申请规划调整,调整后的总开发量不得超过现行控规开发总量,地块规划控制指标须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并应当落实新增人口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有关要求。在满足技术指标规定前提下,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按照“留优改拆”完成征收拆迁或回购后,重新供地形成单一用地主体,允许新旧建筑合并重新计算项目容积率。
新建项目机动车泊位数量可通过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现行《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标准的0.75倍。
(五)优化保交楼等重点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研究确需通过调整规划化解的重点保交楼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可申请对项目地块规划进行优化;经市政府同意后,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按程序申请启动规划调整。规划调整方案应满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有关要求。规划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出具项目地块规划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后续土地、规划手续。涉及违法违规的按法律法规处理。
(六)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容要求。2023年7月1日后新供应(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的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所需配建的服务于社区的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卫生服务站、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建成后需无偿移交属地。
(七)支持规划核实分期。建设体量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办理规划核实分期验收。规划核实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现场勘查、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教育部门的教体服务设施查验一并进行。
(八)支持建设高品质小区。首层架空部分作为绿化等公共活动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除城市主要滨水、临山、重要城市道路、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公园一侧用地之外的因优化城市空间需要,经论证,在满足航空限高的情况下建筑高度可局部适当调整,绿地率、建筑密度同步优化。
(九)调整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在符合预售许可法定条件下,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的形象进度要求,由原6层及以下主体封顶、7层及以上完成地上层数的1/3且不少于7层,调整为完成地上3层后办理预售许可。
(十)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建设的,在报建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有关部门书面承诺,延期到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前缴清。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十二)做好金融信贷支持。引导商业银行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最低贷款利率相关规定,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房个人贷款利率。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落实国家保交楼金融支持政策。
(十三)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依法办理过户、抵押变更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
(十四)支持存量住房发展保租房和人才公寓。鼓励各地盘活保交楼等重点项目存量商品住房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发展可租可售的租赁住房。
(十五)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优化“商转公”政策。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3〕2号)、《关于延长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3〕4号)中“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方式、新购房屋可提可贷、提高流动性调节系数”三项政策执行期限调整至2024年12月31日。我市缴存职工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后又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支付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商转公”。
(十六)实施购房补贴和优惠政策。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绵阳城区(含安州区)范围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以下类别享受补贴和优惠。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契税补贴。其中,面积9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全额补贴,90(含)至144平方米(不含)的补贴80%,144平方米及以上的补贴50%。
2.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贴,单户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孩家庭在绵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上浮20%且限额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
3.具有乡村户籍人员,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家属,抗疫一线医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贴,单户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4.购买新建商品房项目商业用房的,按总房款的1.5%给予补贴。
5.购买新建商品房项目车位的,对购房人给予3000元/个、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补贴。
上述第2、3项补贴,符合多项条件的购房家庭最多只能叠加享受两项。
补贴资金由市区(园区)两级分级负担,市级承担30%,区(园区)承担70%。补贴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退役军人局等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后发布。
鼓励开发企业对符合上述第2、3项条件的群体购房给予特别优惠,特别优惠的额度不计入“不能低于备案价85%以下销售”的价格范围。
(十七)鼓励企业给予团购优惠。支持行政、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及民间团体组织开展团购活动,同一单位在同一项目一次性购买10套及以上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另行给予团购优惠,但最大不超过5%。团购优惠额度不计入“不能低于备案价85%以下销售”的价格范围。
(十八)鼓励企业对外推介促销。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向绵阳市外购房人累计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面积)达到以下面积的,分别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奖补:3万(含)至4万(不含)平方米的奖补100万元,4万(含)至5万(不含)平方米的奖补200万元,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奖补300万元。政府给予特殊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奖补。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措施中有明确时限的,以措施中明确的时限为准。绵办规〔2022〕2号、绵办规〔2022〕5号文件中未到期条款按原文件期限执行,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