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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 曝光一批“两卡”违法犯罪人员 以及“两卡”账户被惩戒人员
41人被曝光 快来看看有没有你认识的? 安州区公安分局公布第一批 “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曝光通告
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的重要源头,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必须坚决依法严惩。前期安州区公安分局组织开展了“断卡”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持续深入推进“断卡”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铲除滋生犯罪的灰色土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电话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具有主动投案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告发布后仍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惩。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及非法出租、出售、转借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及非法出租、出售、转借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号、QQ号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争取从宽处理。凡在本通告发布后,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和非法出租、出售、转借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将坚决采取有力措施抓捕归案,依法严惩。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从事“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在开办电话卡、银行卡过程中,主动配合通信运营商及银行核验身份。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出租、出售、转借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线索,掀起一场打击治理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民战争。
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10或直接到辖区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绵阳市公安局州区分局 2022年2月15日
安州区公安分局公布第一批 “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曝光名单
唐※,男,身份证号码:510726*******2615,安州区人,2020年12月以来,唐※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帮助对方转账,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路※,男,身份证号码:220722*******1030,吉林省人,2021年5月以来,路※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对方用于转账,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王※※,男,身份证号码:140881*******0014,山西省人,2021年5月以来,王※※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对方用于转账,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纪※※,男,身份证号码:510724*******6110,安州区人,2020年10月以来,纪※※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用于转账,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段※,男,身份证号码:510724*******5212,安州区人,2021年12月以来,段※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用于转账,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作行政拘留8日处罚。 郭※※,女,身份证号码:510724*******2425,安州区人,2021年12月以来,郭※※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用于转账,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作行政拘留5日处罚。 李※,男,身份证号码:510724******6118,安州区人,2021年12月以来,李※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用于转账,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作行政拘留10日处罚。 张※,男,身份证号码:510724*******6115,安州区人,张※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用于转账,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作行政拘留5日处罚。 陈※※,男,身份证号码:510724*******1216,安州区人,陈※※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用于转账,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作行政拘留5日处罚。 曹※,女,身份证号码:510724*******3126,安州区人,曹※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用于转账,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作行政拘留5日处罚。 刘※※,男,身份证号码:510724*******0416,安州区人,刘※※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用于转账,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作行政拘留10日处罚。 安州区公安分局公布第一批 “两卡”账户被惩戒人员通告 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遏制安州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态势,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铲除安州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灰色土壤,对于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按照人民银行261号、85号文件相关规定,实施5年内不得新开账户、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惩戒措施。现公布第一批非法出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人员名单,相关银行机构和通信运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受惩戒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人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 注∶1.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暂停客户从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资金交易,交易受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理财购买、转账,ATM取现、转账、刷卡、扫码消费等,仅允许通过银行网点现场办理相关业务。 ⒉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暂停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的资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转账交易、收发红包、扫码支付、网上购物等。 ●受惩戒的个人电话号码登记人员名下已有所有通讯号码全部先行关停。自关停之日起30日之内可向公安机关、通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只能恢复一个号码,限制周期最长为5年。
安州区公安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账户、电话卡、微信、支付宝限个人实名使用,凡是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账号开户人将要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等重要物品丢失,应立即到主管部门挂失,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切勿贪图小便宜,随意出借、出租、出售个人名下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等。
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 2022年2月15日
安州区公安分局公布第一批 “两卡”账户被惩戒人员曝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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