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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三台法院对“领味”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赔2289.3万余元,4名被告人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018年领味火锅店经营者史某、赖某,为了节约成本、提升收入,伙同蒋某、梁某从火锅店消费者食用后的火锅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回收、熬制“地沟油”,添加到火锅底料中再次予以销售,直至2020年12月1日被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查控。在此期间该店所销售的含有“地沟油”锅底的金额高达228.93万余元。
领味火锅店违法使用“地沟油”制作火锅底料销售给消费者,销售金额巨大,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史某等4名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60万元。同时,判决4名被告人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追缴经营者史某、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28.93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销售额十倍赔偿金人民币2289.3万余元。
三台法院以此案为契机,排查近年办理的涉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就搭建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行刑衔接等问题向县检察院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坚决以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理念,共同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下一步,三台法院将协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涉事被告人纳入“黑名单”进行监管,有力落实监督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切实提升“我为群众办实事”和“感受公平正义”活动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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