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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 绵阳市民政局发布4则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经查,绵阳市糖尿病防治协会、绵阳市游泳运动协会、绵阳市企业社会责任协会、绵阳市职业安全健康学会、绵阳市咨询业协会、绵阳市食用油生产质量安全协会、绵阳市球迷协会、绵阳市车友协会、绵阳市建设人才开发促进会、绵阳志愿服务协会、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等11家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参加2020、2021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以上11家社会团体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现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机关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经查,绵阳市钓鱼协会、绵阳市有机产品行业协会、绵阳市果品产业协会、绵阳市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等4家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参加2017、2018、2019、2020、2021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本机关在2021年度对以上社会团体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但以上社会团体并未整改,违法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以上4家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提出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现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机关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经查,绵阳市特长教育业余培训学校、绵阳机电工程学校、绵阳市灯塔职业培训学校、绵阳远成物流职业培训学校、绵阳市钧天古乐团、绵阳祥龙艺术团、绵阳市八仙艺术团、绵阳社会组织扶贫服务中心等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20、2021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以上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现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机关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经查,绵阳阿布儿童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绵阳市轻松成长家庭互助俱乐部、绵阳市雅格丽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校、绵阳市电子机械职业培训学校、绵阳市杰人职业培训学校、绵阳国画院等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18、2019、2020、2021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本机关在2021年度对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但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未整改,违法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以上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提出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现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机关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办公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云泉南街6号 邮政编码:621000 联系人:丁玉颖 联系电话:0816-2399710
来源:绵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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