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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5日20时41分许,余某红醉酒后驾驶川B***JH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塘汛街交叉路路口时,与张某林驾驶的川BR***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林、余某红和两名乘车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某红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张某林的朋友曾某一直阻拦民警拖离车辆撤除交通事故现场。 当天晚上,民警在绵阳市404医院查获余某红并在医院留置观察室对余某红抽取静脉血备检。后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余某红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余某红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余某红因自身身体疾病住院治疗半月,现于2022年1月6日对余某红执行刑事拘留。
该事故张某林的朋友曾某,当天因为阻碍民警撤除交通事故现场,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五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曾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已于2021年12月24日执行。 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基本尊重。每一位公民在遇到公安交警依法执行公务时,均必须予以配合,切莫冲动妄为,从而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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