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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4个月
向女友转账3万余元
分手后,情侣对簿公堂
2021年7月1日,双方因感情纠纷闹分手,张女士向派出所报警。
当日,两人达成了一份《感情协议》,大意载明:两人恋爱期间(3月28日-7月1日),王先生为张婷所花费的钱,包括转账和日常开销都是自己心甘情愿,在正常情况下分手不用归还。
可是,即便有《感情协议》加持,两人的感情还是很快走到了尽头。
2021年8月,王先生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判令张女士返还婚约财产3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我转款是以结婚为目的,不是无条件赠与,既然现在双方没有建立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她应当全额返还。”
对此,张女士则认为,上述款项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销,是他自愿的,同时双方已于2021年7月1日达成协议,这笔钱并不需要返还。
这些钱能要回来吗?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往往会赠与对方财物表情达意,这种财物并非一概为彩礼性质,该赠与行为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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