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西蜀网西蜀论坛

 找回密码
 马上注册

APP

QQ登录

搜索
查看: 5438|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西蜀说] 用人单位竟以员工考核结果为“待改进”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2-1 09:5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亲,你还没有登录哦!如果还木有注册,那就更要快快行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马上注册

x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员工考核结果为“待改进”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图片

据北京二中院披露,2016年,张某入职甲公司担任研究员,双方订立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入职之初,甲公司即向其送达了《绩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个季度为待改进或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甲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2019年,张某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2020年第一季度,张某的考核结果为待改进。

2020年5月,甲公司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张某2019年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考核结果均为待改进为由作出解除决定。2020年6月,甲公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张某认为甲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0年10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甲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工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员工连续两个季度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情形不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甲公司以此为据作出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图片
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甲公司认可未对张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故即便张某不胜任工作且其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张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亦无法认定其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北京二中院法官认为,本案系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


司法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同情形进行规定,并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但即便用人单位有此规定,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作出解除决定,属于违法解除。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建立规章制度应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及程序正当性要求。劳动者应了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避免只闻其名而不知其内容的情况;在履职过程中,亦应遵守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恪守职业道德。



来源:中国青年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鲜花鲜花1 鸡蛋鸡蛋
沙发
发表于 2023-2-1 10:07:11 | 只看该作者
很多用人单位就觉得员工不懂劳动法,制定很多不平等条款
板凳
发表于 2023-2-1 10:07:40 | 只看该作者
只要不按照老板的意愿,你就不合适要被开除。。。
地板
发表于 2023-2-1 10:08:08 | 只看该作者
私人单位很多都是这样的,除非是真的找不到人顶替你的位置
5#
发表于 2023-2-1 10:09:08 来自手机发帖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很多单位很无耻
6#
发表于 2023-2-1 10:09:14 | 只看该作者
这时候默默的想国企央企、体制内真的好,不得随随便便就开除你
7#
发表于 2023-2-1 10:11:02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个就很离谱啊,只是绩效考核结果待改进,根本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判的好
8#
发表于 2023-2-1 10:12:00 |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继续履行的话,甲方企业应该赔付多少钱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马上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