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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儿子改姓,一对离婚父母就孩子抚养费问题闹上法庭。男方在庭审中认为,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改随继父姓,不再支付抚养费”,且孩子随他人姓有伤自尊,于情于理自己都不应继续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他的解释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诉讼案。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女子刘某与男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一子,孩子未满一岁时双方因感情不合到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儿子随母亲刘某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离婚后,李某均按期支付了抚养费。一段时间后,刘某再婚,并与李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改随继父姓,李某不再支付抚养费。此后,刘某为儿子办理了改名,李某因此不再支付抚养费。然而,几个月后,刘某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及今后的抚养费用。庭审中,李某认为自己已协助前妻办理了孩子的更名手续,履行了补充协议的义务,且从传统角度出发,孩子跟随他人姓是有伤自尊的,加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于情于理都不应当继续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女方则认为,几个月前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男方还是应该继续支付抚养费。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与此同时,上述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还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付抚养费。因此,在该案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里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李某仍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以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经过法官多次释法明理,李某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同时,李某也提出一个条件,因其爷爷刚刚去世还未出殡,按照习俗,要求把孩子带回老家祭奠曾祖父。了解到李某的诉求后,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及习俗三方面对双方进行了长达两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所欠抚养费分期支付、今后的抚养费按月支付,并就如何探视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刘某也在法官建议下,同意签完调解协议后立即赶回家协助李某接走孩子,回老家祭奠曾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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