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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广大驾乘人员引以为戒 近日 绵阳交警曝光两起典型案例
2022年1月25日21时30分许,何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三台县樟树路方向往马望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城隍路时,与对向车道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致两车受损,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何某受伤。
接报警后 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 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发现摩托车驾驶人有酒驾的嫌疑,便立即报案,并拨打“120”将其送到医院。民警勘查完事故现场后赶到医院时,发现摩托车驾驶人何某确有酒驾嫌疑,随即对其提取了血样,并依法将何某的血样送至检验鉴定机构。经过检验鉴定,何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其未考取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通过调查,民警还原了事故经过,事发当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何某独自饮酒后,心存侥幸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在经过城隍路路段时,因醉酒驾驶摩托车失控进入对向车道,加之速度较快(超速未达20%),与对向车道行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事发时,由于摩托车驾驶人规范佩戴了安全头盔,在事故中受轻微伤。
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何某无证、醉酒驾驶以及逆向、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王某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同时,何某因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将面临相关处罚。
2022年1月18日10时35分,罗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梓潼县金牛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金牛大道与宏仕大道交叉路口时,因闯红灯与在道路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次交通事故因罗某某闯红灯承担主要责任,小型轿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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