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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绵阳涪城法院通过“现场庭审+远程提讯”方式对被告人魏某、黄某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依法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魏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黄某等其余18名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十八年至七个月的有期徒刑。
同时判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收扣押在案的违禁品、追缴违法所得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
被告人魏某为攫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聚集形成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向122名被害人放贷910余万元,后通过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2016年至2018年获利316万余元。 同时,该组织在魏某组织领导下有计划、有预谋地以暴力与“软暴力”相结合的手段催收非法债务。到被害人或亲友居住地蹲守,对被害人电话滋扰、恐吓纠缠,以群发短信、拉横幅和用喇叭喊话等方式滋扰被害人亲友正常生活,扣留被害人亲人日常用于卖水果挣钱维持生计的电动三轮车,逼迫被害人办理“裸贷”还债和卖淫还债。逼迫被害人将亲人积攒多年的养老钱用于还债,对多名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和随意殴打,纠集多人公然破坏被害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逼迫被害人变卖唯一住房偿债。
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侵害了绵阳城区及三台、梓潼、江油等地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在这份长达近400页的判决书上记者看见,针对魏某等人涉黑犯罪组织自2018年以来,长期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诉机关认为其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
1.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成员基本固定,结构稳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形成了相应的纪律、规约。
2.组织内有明确的组织纪律、不成文的规矩、惯例。在长期的违法犯罪中,魏某不断以“金钱笼络人心”,以各种“规矩”“惯例”加强人员管理,以此实现对整个组织的管理、控制。
3.魏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软暴力相结合方式大肆实施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卖淫、破坏生产经营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树立非法权威,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
4.魏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壮大组织实力,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魏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实施“套路贷”,通过暴力、“软暴力”催收相结合的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先后诈骗44名被害人,并实施强迫卖淫犯罪1起、破坏生产经营犯罪1起、催收非法债务违法犯罪6起、非法拘禁违法犯罪4起、敲诈勒索违法2起、寻衅滋事违法1起。
魏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金融、治安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通过暴力、“软暴力”相结合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多名被害人形成了心理强制、威慑,致使被害人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影响。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黄某等被告人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被告人还分别构成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强迫卖淫罪等,遂对魏某等19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到20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责令对被害人退赔,并对扣押、冻结财产予以处置。
来源:绵阳日报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