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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绵阳游仙法院曝光一批 限制高额消费人员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下列人员发出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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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主要是针对那些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这一概念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解除限制消费令。
希望相关被限制高额消费人员主动履行义务 如有群众知晓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 请联系游仙法院执行局!
举报电话: 0816-691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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